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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行业自律制度(公告)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4-03-06 10:02:41    文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依据《全国整规办 国资委关于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全国整规办 国资委关于印发《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福建省中小企业信息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业自律以信用管理、诚信经营、价格自律和信用咨询等主要内容,是以提高行业和企业社会信誉和公信力为目的。本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行业和会员企业中开展诚信自律工作,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章  会员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会以提高会员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强行业自律水平为主要目标,对会员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帮助会员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培训和技术支持等服务。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对会员经营管理情况、参加本会活动的情况和受奖惩情况进行记录,作为对会员进行帮扶和表彰的依据。
第五条  本会可为信誉良好的会员企业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守信企业的信用信息,鼓励守信企业,促进其他会员企业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改进各项管理措施,向守信企业看齐。
第六条  本会会员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的市场秩序,秉持自尊、自重、自强、自律的精神,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经营,自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推进行业文明建设。
第三章  质量价格自律
第七条  本会会员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质量标准,认真遵守国家质量价格法律法规,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不得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不得恶意抬价或压价,干扰、破坏正常市场活动,损害行业形象。
第十条  本会会员不得通过行贿、回扣、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不得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应认真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法律法规,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不断采用节能減排、绿色环保的先进工艺、技术、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确保达标排放,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
第四章  行业信用咨询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情况建立本行业失信企业和供应商、采购商等客户信用制度,给会员提供咨询,以防范经营风险,并可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有关失信企业的信用信息,必要时依法公开违法企业信息。
第十四条  本会可在条件成熟时建立本行业从业人员包括职业经理人员信用档案,为会员提供从业人员信用咨询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会秘书处。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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