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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通知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7-10-16 23:23:07    文字:【】【】【
2017-10-16 福建经信委



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

关于融资担保机构审批

闽融资担保函〔2017〕1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

为规范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市场准入,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经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过渡期内的审批、备案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

(一)申请条件

1. 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 福州市区范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其他设区市市区范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各县级范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厦门、泉州、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担保审批权限下放地区可自行确定注册资本限额,但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4. 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设立的报告;

2. 公司章程草案;

3.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且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4. 自然人出资人个人信用报告、身份证复印件、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承诺书;法人出资人企业信用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 验资报告(原件);

6. 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复印件(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多家)签订的最低达30%以上资本金的银行托管协议书);

7. 设区市监管部门与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前考核谈话记录,需签署结论性意见(复印件,确定其是否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8. 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合并

(一)申请条件

1. 合并后的注册资本须符合所在地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的注册资本要求;

2.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3. 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4. 申请前已在市级(含)以上报纸公告合并,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5. 仅限融资担保机构之间合并。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合并的报告;

2. 拟合并融资担保公司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

3.合并后融资担保机构章程草案(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名并按指模);

4. 验资报告(原件);

5. 融资担保公司30%以上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

6. 合作银行同意合并方案的证明(无合作银行的提交情况说明);

7. 设区市监管部门与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前考核谈话记录,需签署结论性意见(复印件,确定其是否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8. 合并后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9. 登载融资担保机构合并公告的报纸(市级(含)以上报纸公告原件,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10.新设合并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且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三、分立

(一)申请条件

1.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且分立后各机构注册资本需符合机构设立注册资本要求;

2. 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 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5. 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6. 申请前已在市级(含)以上报纸公告分立,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分立的报告;

2. 分立后各融资担保机构章程草案(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名并按指模);

3. 分立后各融资担保机构验资报告(原件);

4. 分立后各融资担保机构30%以上注册资本金托管协议;

5. 合作银行同意分立方案的证明(无合作银行的提交情况说明);

6. 设区市监管部门与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前考核谈话记录,需签署结论性意见(复印件,确定其是否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7. 分立后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8.登载融资担保机构分立公告的报纸(市级(含)以上报纸公告原件,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9.分立新设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且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四、减少注册资本

(一)申请条件

1. 法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股东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 已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需经所有合作银行同意;

3. 申请前已在所在地市级(含)以上报纸公告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减资的报告;

2.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草案;

3. 验资报告(原件);

4. 登载减资公告的报纸(所在地市级(含)以上报纸公告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日距申请日45天以上);

5. 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信用报告(市级人行分支机构打印的详细版信用报告,及征信系统打印的“对外担保明细”);

6. 合作银行同意减少注册资本的意见书(加盖合作银行公章)。

五、跨省设立分支机构

(一)申请条件

1. 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到外省设立分支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2)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已征求融资担保机构注册地设区市监管部门意见。

2. 外省融资担保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除需符合上述(1)-(3)项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3)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4)经融资担保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

5)经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

(二)申请材料

1. 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到外省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

1)跨省设立融资担保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

2)融资担保机构近2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融资担保机构注册地设区市监管部门关于该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意见的函(原件,应包含该机构最近2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 外省融资担保机构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除需提交上述(1)-(3)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条件:

1)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原件); 

2)拟设立分支机构注册地设区市监管部门与拟任职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前考核谈话记录,需签署结论性意见(复印件,确定其是否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3)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

4)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地省级监管部门关于该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意见的函(原件,应包含该机构最近2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设区市主管部门关于该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意见的函(原件)。

六、注销

(一)注销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机构不再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及时将“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上交市级监管部门转报省级监管部门,并由省级监管部门予以公告。

(二)注销机构

融资担保机构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市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融资担保机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注销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上交市级监管部门转报省级监管部门注销,并由省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七、换发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条件

1. 到期换发经营许可证(满足以下条件中任一款):

1)许可证到期前一年内有融资性担保在保业务的;

2)无在保业务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50%或以上资本金托管协议的。

2. 因变更相关事项换发经营许可证:

融资担保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营业地址等事项,应于变更之日起40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申请材料

1. 到期换发经营许可证:

1)审核审批申请表(详见附件);

2)经担保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一年内在保责任余额汇总表(原件);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家数不限)签订的最低50%的资本金银行托管协议书(复印件);

3)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

2. 因变更相关事项换发经营许可证:

1)融资担保机构变更机构名称的,提供备案报告;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供省级监管部门批复文件;增加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营业地址的,提供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原件)。

八、备案

(一)备案事项

1. 融资担保机构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2. 变更机构名称;

3.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备案材料

1. 备案报告;

2. 融资担保机构在本省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章程;变更机构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供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九、相关要求及程序

(一)审批事项要求及程序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本通知规定的审批事项,应向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监管部门会同同级工商、银监、人行等部门组成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核小组负责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设区市监管部门以正式请示文件将初审意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监管部门,省级监管部门对请示文件进行批复。其中,本通知第一~五项审批事项需提请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研究。担保机构应自批复之日起20日内在“福建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平台”进行相应登记、变更,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每月报送报表。

(二)备案事项要求及程序

本通知规定的备案事项,融资担保机构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设区市监管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通知相应规定。

设区市监管部门应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备案报告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上报省级监管部门,并督促担保机构及时在“福建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平台”进行相应事项变更;不符合规定的,应在2日内告知担保机构,督促其整改。

十、其他要求

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设立要求的,应当在2018年2月28日前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本通知为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过渡期内的施行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2〕15号)、《福建省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新设领证、到期换证工作的通知》(闽融资担保函〔20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审核审批申请表


 

福建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章)

2017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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