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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通知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7-06-21 18:26:05    文字:【】【】【

各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以上均不含厦门市):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和《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闽经贸中小〔2010〕853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2016年1月1日前在我省市辖区(不含厦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注册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省内(不含厦门)发放设施农业企业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

        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全省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由财政部门另行组织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经信部门(金融办、金融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区域相关金融机构。

        (二)各设区市、区经信(金融办、金融局)、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报《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汇总表》(见附件1)。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管理行、各法人金融机构负责做好本系统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的组织工作。

        (四)本通知要求的小企业贷款,贷款合同主体必须是小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属于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申报时应予以剔除。

        (五)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无增量和设立不足一年(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报小企业贷款情况,作为后续年度计算补偿金额的基数。

        (六)未申报2015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能获得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2016年度申报数据作为下一年度计算补偿金额的基数。未申报2015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但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增速达到30%以上(含本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出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由省级财政视预算资金情况酌情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偿;对此类申报单位,各设区市、区经信部门(金融办、金融局)上报时应单独汇总申报材料及数据,并注明“未申报2015年度材料”字样。

        (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79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设施农业企业贷款,符合小企业标准的补偿比例为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其他的补偿比例为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25%。各相关金融机构设施农业贷款需取得所在地农业部门的认可,各地经信部门(金融办、金融局)上报时单独汇总,并注明“设施农业企业贷款”字样。

        (八)各相关金融机构在填报《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和《小企业季度贷款明细表》(见附件2、3)时,申报银行、开户银行名称、贷款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并准确填报开户银行账户等资料。

        (九)已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专项风险担保、风险补助或专项奖励的“助保贷”等贷款项目,不再列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市级分行本部(含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法人银行业机构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部”)直接办理的小企业贷款,已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的,不得重复申请。申报相关金融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虚报错报获取财政资金补助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号)规定,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将上年末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工业企业纳入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其他行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仍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相关金融机构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区经信部门(金融办、金融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区经信(金融办、金融局)、财政、人行、银监初审后于2017年7月14日前联合上报设区市经信部门(金融办、金融局)。设区市经信部门(金融办、金融局)牵头会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审核汇总各申报对象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联合行文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市级分行本部直接办理的小企业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部可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提交给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申报材料需一式四份并随文附上电子版。

 

 

        四、其他事项

        各单位在申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当地经信、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联系,或与省协调小组联系。


联系电话:0591-87844304(省经信委),87097803(省财政厅),88010921(人行福州中心支行),88301180(福建银监局)。

 

附件:

    1.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汇总表

    2.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3.小企业贷款明细表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2017年6月7日


各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以上均不含厦门市):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和《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闽经贸中小〔2010〕853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2016年1月1日前在我省市辖区(不含厦门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内注册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省内(不含厦门)发放设施农业企业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

        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全省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由财政部门另行组织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经信部门(金融办、金融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区域相关金融机构。

        (二)各设区市、区经信(金融办、金融局)、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报《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汇总表》(见附件1)。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管理行、各法人金融机构负责做好本系统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的组织工作。

        (四)本通知要求的小企业贷款,贷款合同主体必须是小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不属于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申报时应予以剔除。

        (五)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季均余额无增量和设立不足一年(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申报小企业贷款情况,作为后续年度计算补偿金额的基数。

        (六)未申报2015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能获得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2016年度申报数据作为下一年度计算补偿金额的基数。未申报2015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但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增速达到30%以上(含本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出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请,由省级财政视预算资金情况酌情给予一定比例风险补偿;对此类申报单位,各设区市、区经信部门(金融办、金融局)上报时应单独汇总申报材料及数据,并注明“未申报2015年度材料”字样。

        (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业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79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设施农业企业贷款,符合小企业标准的补偿比例为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5%,其他的补偿比例为季均余额比上年净增加额的0.25%。各相关金融机构设施农业贷款需取得所在地农业部门的认可,各地经信部门(金融办、金融局)上报时单独汇总,并注明“设施农业企业贷款”字样。

        (八)各相关金融机构在填报《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和《小企业季度贷款明细表》(见附件2、3)时,申报银行、开户银行名称、贷款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并准确填报开户银行账户等资料。

        (九)已由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给予专项风险担保、风险补助或专项奖励的“助保贷”等贷款项目,不再列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市级分行本部(含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法人银行业机构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部”)直接办理的小企业贷款,已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的,不得重复申请。申报相关金融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虚报错报获取财政资金补助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号)规定,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将上年末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工业企业纳入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其他行业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仍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三、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相关金融机构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区经信部门(金融办、金融局)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区经信(金融办、金融局)、财政、人行、银监初审后于2017年7月14日前联合上报设区市经信部门(金融办、金融局)。设区市经信部门(金融办、金融局)牵头会同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审核汇总各申报对象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于2017年7月21日前联合行文报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市级分行本部直接办理的小企业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部可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提交给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申报材料需一式四份并随文附上电子版。

 

        四、其他事项

        各单位在申报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当地经信、财政、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联系,或与省协调小组联系。


联系电话:0591-87844304(省经信委),87097803(省财政厅),88010921(人行福州中心支行),88301180(福建银监局)。

 

附件:

    1.2016年度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汇总表

    2.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3.小企业贷款明细表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2017年6月7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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