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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问题告诉你科技型中小企业有何福利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7-06-07 17:12:15    文字:【】【】【

 最近大家是不是都在关注国务院减税政策?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政策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也就是说,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5%。

如何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呢?

  文件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第一点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这个问题有最新的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其实,除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之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此小编带大家再回顾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内容。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温馨提醒哦,人员工人费用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但是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智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还可以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案是yes!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不仅仅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仪器、设备、无形资产,都不再要求专门化。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仍然可以全额进行加计扣除吗?

  答案是No!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可不是按照全额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哦!同时要注意哦,如果企业委托的是境外研发所,那发生的费用是不得加计扣除的。

主营行业非科技类的企业,还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这个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以下七个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97号公告同时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对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对会计核算与管理是否有要求呢?

  答案是有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引导企业准确核算,同时便于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与核查,97号公告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项目设置了“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样式,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参照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按样式填报“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最近大家是不是都在关注国务院减税政策?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政策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也就是说,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5%。

如何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呢?

  文件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第一点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通过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新旧政策如何衔接?

  这个问题有最新的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均可以适用提高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


  其实,除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之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此小编带大家再回顾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内容。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温馨提醒哦,人员工人费用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但是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智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还可以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案是yes!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不仅仅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仪器、设备、无形资产,都不再要求专门化。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仍然可以全额进行加计扣除吗?

  答案是No!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可不是按照全额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哦!同时要注意哦,如果企业委托的是境外研发所,那发生的费用是不得加计扣除的。

主营行业非科技类的企业,还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这个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以下七个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97号公告同时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对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对会计核算与管理是否有要求呢?

  答案是有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引导企业准确核算,同时便于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与核查,97号公告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项目设置了“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样式,企业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参照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年末按样式填报“研发支出”辅助帐汇总表。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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