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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布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试点方案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于:2017-05-26 19:13:56    文字:【】【】【
      为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经与福州市人民政府、泉州市人民政府、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称试点银行)协商一致,决定在福州市(包括福州自贸区、福州新区)、泉州市开展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服务对象
  本方案中的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各种所有制中小微企业。重点向外贸出口、科技创新、智能制造、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以及试点地区重点发展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倾斜。
  二、服务内容
  针对符合试点地区产业发展规划,且信用记录和纳税情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试点银行积极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重点试点推广信用类及类信用类金融产品;允许福州自贸区在此基础上有更大的创新和突破。
  (一)对外贸出口型中小微企业,根据其海关数据,在贸易背景真实有效的基础上,可提供出口托收押汇和出口信用证项下不符点押汇的授信额度;
  (二)对在试点银行开立对公账户且结算流水稳定,资金有一定沉淀量的中小微企业,可提供最高金额为500万元的信用贷款;
  (三)对近两年税务部门评级为A或B级的中小微企业,可根据其纳税金额提供最高金额为300万元的信用贷款;
  (四)对在省市两级政府重点推动建设的大型园区内购置或承租经营场所的中小微企业,可提供最高不超过购置金额70%或3年的租金之和的类信用贷款;
  (五)对具备专利权且已获得国家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资格的中小微企业,可提供专利权质押等类信用贷款;
  (六)对持有核心龙头企业应收账款或订单的中小微企业,可提供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等类信用贷款;
  (七)与试点地区政府(管委会)以产业基金合作的方式,探索对中小微企业开展投贷联动试点工作;
  (八)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企业网银自助终端贷款随借随还、优质客户无还本续贷等创新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九)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汇率保值、利率锁定、打包式账户管理等其他综合金融服务。
  三、服务平台
  (一)平台搭建。省金融办牵头开发福建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供金融供需对接服务。通过中小微企业自行登录自荐或试点地区相关部门帮助登录推荐等方式,在平台发布企业基本信息和融资需求,并通过线上向试点银行提出融资申请。试点银行通过平台发布相关金融综合服务产品信息,在线上接收企业融资需求申请后,主动做好与企业对接服务。
  (二)征信支持。省金融办支持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加快开发福建省地方企业征信系统,依法征集企业经营中的相关信息,包括人行、经信、工商、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掌握的企业相关经营及信用信息。经企业用户授权,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有限公司向试点银行提供集人行、地方政府部门涉企信用信息以及第三方征信信息的“三合一”企业征信报告。该报告将作为试点银行授信审核,特别是信用类及类信用类授信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评审管理
  (一)评审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向试点银行申请授信及相关综合金融服务:
  1.企业营业执照有效;
  2.原则上企业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
  3.企业征信报告的评价结果在80分以上;
  4.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批发类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
  5.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授信金额与产品品种。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固定资产贷款、贸易融资、资金业务和账户结算等。
  (三)融资成本。成功申请综合金融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仅为银行贷款利息,试点银行将根据授信期限、产品及信用评级结果为相关中小微企业提供市场优惠利率,不收取其他费用。同时,试点银行在本方案下提供的综合金融服务,淡化存款指标考核,严格禁止以贷收费、借贷搭售、转嫁成本等不合理行为,并承担企业不动产的评估费用。
  (四)内部评审。试点银行对申请综合金融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和合规性审查,设立绿色通道,单独配置专职人员,实行T+14受理审批制度。试点银行对试点产品单列信贷计划,保证已批企业贷款规模不被挪用、挤占,实行单独的考核机制,适度提高本方案项下授信产品的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
  (五)评价机制。本方案实施后,试点银行将每半年执行一次后评价,重点对本方案项下的金融产品及风险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服务方案内容,及时通过全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五、扶持措施
  (一)省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上述试点业务提供担保服务,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福州市、泉州市每年按试点银行在试点地区年度发放信用贷款及类信用贷款季均余额的8‰给予奖励,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于次年1月底前发放,作为试点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补偿金。具体兑现措施由试点银行与福州市、泉州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福州市、泉州市人民政府应督促所属各相关部门在本方案项下,向福建省地方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中小微企业经营信息,并适时更新。
  六、推进机制
  (一)本方案由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州市、泉州市人民政府及试点银行共同推进,试点银行每月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调度通报,方案实施一年后进行全面评估。
  (二)对于在本服务方案项下恶意逃废债务的企业及个人,由福州市、泉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严厉打击,试点银行应积极给予配合。
  (三)本方案试点期限为两年,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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