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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部门、集团(控股)公司,省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应用,省经信委、财政厅对原《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暂行办法》(闽经信技术〔2014〕4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