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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继续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作者:    发布于:2023-05-31 09:39:27    文字:【】【】【


2023 NEWS增值税留抵退税
持续实施
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在去年大规模实施增值税留抵退税基础上,今年该政策持续实施,我省各级财政积极统筹资金保障政策落实,确保应退尽退、及时退付,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截至今年4月底,全省各级财政共向市场主体兑现留抵退税资金37.99亿元。

留抵退税政策主要面向小微企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十三类行业,通过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退税,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退税,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缓解企业经营压力。省财政厅已建立退税库款保障机制和补助资金预拨机制,加强留抵退税资金保障。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要点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政策起始时间

· 

201941日起

· 

企业类型

· 

一般企业

· 

行业范围包含所有行业

留抵税额计算口径

增量留抵税额

· 

2019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 

 退税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 

进项构成比例

· 

202241日起,进项构成比例按202214号公告规定执行,即: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享受条件

· 

2019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 

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政策起始时间

· 

202241日起

· 

企业类型

· 

小微企业(包括个体户)

· 

行业范围包含所有行业

· 

制造业等行业

·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留抵税额计算口径

增量留抵税额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3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存量留抵税额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

· 

 退税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

·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 

进项构成比例

· 

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享受条件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 

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政策起始时间

· 

202271日起

· 

企业类型

·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

· 

2022年第21号公告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留抵税额计算口径

增量留抵税额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193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存量留抵税额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3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

· 

 退税公式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

·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 

进项构成比例

· 

2019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享受条件

·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 

· 

20194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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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财政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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