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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门联合发文,支持这类企业上市!税收优惠延期!
作者:    发布于:2021-03-24 10:39:40    文字:【】【】【
13部门联合发文,支持这类企业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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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推动制造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利用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实现供需精准高效匹配,促进制造业发展模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变革。
要点一:支持制造服务业企业到主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

《意见》明确要拓宽融资渠道,要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制造服务业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服务业企业开展债券融资,有效扩大知识产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规模,创新发展供应链金融,逐步发展大型设备、公用设施、生产线等领域的设备租赁和融资租赁服务,开发适合制造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鼓励创投机构加大对制造服务业的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制造服务业企业到主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要点二:资本市场为制造业提供更有效的金融服务

在增强制造业发展活力方面,《意见》提出,要更好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充分利用多元化金融工具,不断创新服务模式,为制造业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

要点三:鼓励咨询、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与制造业协同走出去

《意见》指出,推动服务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全球优质服务资源,鼓励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进口。



在优化发展环境方面,《意见》明确,持续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破除隐性壁垒。支持从制造企业剥离的制造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鼓励制造服务业企业积极承接离岸和在岸服务外包业务。


在加强用地保障方面,《意见》提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在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用地结构和产业用地指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鼓励各地探索创新产业用地模式,适应制造服务业发展。

要点四:利用5G、大数据等大力发展智能制造

根据《意见》要求,要提高制造业生产效率,具体来看,利用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实现供需精准高效匹配,促进制造业发展模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变革。

要点五: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专项行动

《意见》明确,以专项行动和重点工程为抓手,统筹谋划、重点突破,实现制造业与制造服务业耦合共生、相融相长。



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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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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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日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四、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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