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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20年度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启动!
作者:    发布于:2021-01-18 11:22:17    文字:【】【】【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银保监分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函〔2020〕297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我省新材料企业申报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应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若是不同产品与不同用户,可以再次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县级工信部门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县级工信部门汇总后报送所在地市级工信部门会同银保监分局进行初审,并于2021年1月20日前将初审意见、本地区申请材料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五份报送省工信厅新材料处(福州市华林路166号经贸大厦712室),同时,发送电子版至fjcl@gxt.fujian.gov.cn。

  五、各级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政策解读工作,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各银保监分局要强化监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杜绝骗保骗补行为。对涉及骗保骗补等行为的企业和保险公司,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

福建省工信厅新材料工业处

郑 虹  0591-87800679

福建银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刘 智  0591-87871533

附件:

1.2020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2.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申请材料汇总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1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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