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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新规
作者:    发布于:2020-08-03 15:45:59    文字:【】【】【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 号),进一步明晰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一起来看——


明确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

(一)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配电房、农业智能操控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


2.辅助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二)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明确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 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 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明确用地要求

(一)积极引导项目科学选址

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各类保护区有关要求合理布局,引导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二)实行差别化用地管理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地类按农用地调查和管理,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直接利用耕地生产、地面下挖覆土种植、采用种植架、在耕地上架空及不移除表土层的非永久性铺面等方式生产的,均视为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三)禁止改变农业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四)注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补划的,在协议正式备案前,乡镇政府应将拟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在15 个工作日内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具体认定意见。项目涉及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未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的,不得备案,不得动工建设;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使用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等质等量的耕地,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简化用地程序

(一)充分协商

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前,农业经营者向县级或乡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查询项目范围土地权属和利用情况,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面积以及复垦计划等内容),并就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与村委会及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

(二)签订协议

协商达成一致后,村委会将建设方案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 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经营者与村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施用地情况、承包时限、土地交付、土地复垦、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并附项目宗地图(四至范围)。用地协议的签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协议备案

农业经营者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建设方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办理备案,乡镇政府于每月25 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存档。设施农业用地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的,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备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有关信息录入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强化服务监管

(一)加强宣传,做好服务

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强指导,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主动公开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政策规定;会同乡镇政府指导农业经营者与村委会、相关土地权利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编制建设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经营者需求,免费提供与设施农业用地相关的规划、土地利用现状、遥感影像等相关资料、图件,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农业种植养殖技术等咨询服务。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

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督和管理。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的跟踪管理,落实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办理备案,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者实施设施建设,组织做好有关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等工作。市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落实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处理。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督查工作,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信息监管平台,利用遥感信息等技术手段,掌握设施农业用地动态变化情况。

(三)严格执法,及时查处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不符合规定兴建设施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对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按疑似违法用地进行调查,责令限期整改。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用途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未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责任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和用地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下发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细化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国土资〔2017〕44 号)自行废止。




来源:中国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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