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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工信中小〔2020〕100号
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工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20〕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就做好2020年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若干意见》第九条“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经‘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的,省级财政按我省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获得年化融资额不超过1%的比例,对供应链核心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请你们在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工信中小〔2020〕34号)的基础上,将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在线确认、帮助我省3家以上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一并纳入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奖励范围。
二、请有关设区市工信部门加大政策宣传,鼓励更多的核心企业为供应链上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推动产业链协同发展。同时,认真总结2020年上半年应收账款融资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填报《2020年上半年应收账款融资情况表》(见附件),于7月20日前报送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人:陈丽香 联系电话:0591-87552275
邮箱:zxqyc@gxt.fujian.gov.cn
附件:2020年上半年应收账款融资情况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