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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方案出台 推动全省电力体制改革
作者:    发布于:2019-12-11 15:17:14    文字:【】【】【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


闽工信能源〔2019〕181号


省电力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电改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国家发展改革发改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要求,为推动全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深入开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规模


  2020年市场交易电量规模800亿千瓦时左右。市场交易总体按照年度和月度两种周期安排,适机时开展月内交易。其中,年度交易以双边协商为主,集中撮合、挂牌为辅;月度、月内交易以集中竞价为主,双边协商、挂牌为辅。 



二、准入市场主体


  (一)电力用户 

  1.全省电网覆盖范围内(包括直供区和趸售区)、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的,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年购电量8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用户。2019年8月底前新投产工业用户月均购电量应达到60万千瓦时及以上。 

  2.增量配电改革业务试点园区和购售电业务改革试点园区内,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的、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工商业用户。 

  3.煤炭、钢铁、有色、建材行业内,电压等级10KV及以上的、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电力用户。 

  4.铁路牵引用电企业,高速公路等非工业的重要用户。 

  5.实施电能替代、具有示范作用的电力用户。 

  (二)发电企业 

  符合国家建设项目审批条件并已投入商转运行的以下发电企业:1.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统调燃煤发电机组;2.统调热电联产机组;3.核电机组;4.省调统调水电机组;5.省调统调陆上风电机组。 

  (三)售电公司 

  已注册的售电公司可以代理用户开展市场交易,代理用户的年用电量总和应达到2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售电公司应按规定在交易中心办理与代理用户的绑定关系。 

  售电公司应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规避市场违约风险。 



三、交易电量


  (一)发电企业 

  1.省调统调水电:全年市场电量18亿千瓦时。 

  2.省调统调陆上风电:全年市场电量12亿千瓦时。 

  3.热电联产机组:全年市场电量约55亿千瓦时。 

  4.核电机组:全年市场电量220亿千瓦时左右,可根据全省电力电量平衡情况调整。 

  5.常规燃煤机组:全年市场电量495亿千瓦时左右,具体根据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和其他市场电量需求等进行调整。 

  (二)电力用户及售电公司 

  符合准入条件自愿进入市场的用户,2019年购电量(以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购电量为准,下同)在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用户(含试点园区),可自主选择在批发市场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或在零售市场向售电公司购电;2019年购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用户,不参与批发市场,只进入零售市场向售电公司购电。 

  所有市场用户年度长协交易电量上限为其2019年购电量的70%。售电公司年度长协交易电量上限为其代理用户2019年购电量的70%。月度交易限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由各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平台竞价或挂牌等方式,以市场化方式形成。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的交易价格、售电价格、购电价格等按照市场交易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五、计量及结算


  所有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抄表时间统一为每月25日零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各自对照合同约定的当月计划电量进行结算。交易中心按交易规则和有关规定对购、售电两侧市场化交易电量、电费进行平衡清算。 



六、与电力现货市场试点的衔接


  用户侧保持现有中长期交易模式运行和结算。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和我省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建设方案,2020年进一步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建设,争取2020年进入连续结算试运行,结合试运行情况不断完善相关规则体系、提升技术支持系统,将调峰市场统一纳入电力现货市场。 

  从市场环境、法律环境、技术条件等多方面着手,研究推进用户进入现货市场工作;开展用户侧分时电量采集系统建设,研究推进中长期交易带曲线运行方案。 



七、交易安排


  (一)零售用户绑定 

  已注册生效的市场用户,需委托售电公司代理的,可按规定办理绑定手续,绑定时间从即日起截至12月20日底止。 

  (二)年度挂牌交易 

      年度挂牌交易由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和有关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参与,成交电量在购售电两侧均分到1至12月。年度挂牌交易应于2020年1月中旬前完成。 

  (三)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由符合条件的核电机组、常规燃煤机组、热电联产机组和有关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参与,各市场主体应按照自主协商、平台登记的方式完成交易,平台登记应于2020年1月17日前完成。 

  (四)月度交易 

  2020年2月起每月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年度次月及后续月份的分月计划调整、次月合同转让交易、次月月度集中竞价交易。鉴于年度双边交易于2020年1月开展,不再组织2月的分月计划调整、2月合同转让交易及1月、2月的集中竞价交易。各市场主体应做好年度交易电量的月度分解。 

  (五)安全校核 

  省电力调控中心应按要求做好各类交易电量的安全校核工作,保障各类交易顺利实施。 



八、有关要求


  (一)所有电力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不再执行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燃煤发电企业(不含热电联产)年度交易电量额度按其计划规模的1.1倍确定。交易中心负责在交易平台公布2020年电力市场主体名单、电量限额等信息,并按要求和有关规定发布交易公告,组织实施好各类市场交易。 

  (二)售电公司全年交易电量限额取完成绑定代理的零售用户全年交易电量限额总额、售电公司资产总额约束下的全年交易电量限额总额、已提交的履约保函约束下的全年交易电量限额总额三者的最小值,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全年交易电量总额不超过全年交易电量规模的15%。年度、月度等各批次交易电量限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售电公司应做好代理用户的市场服务,协助用户开展注册、绑定等入市准备工作,在代理交易的基础上做好用电增值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用户用电管理水平。 

  (三)风电、水电交易电量月结年清,偏差电量不进行考核;其他市场主体偏差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发电侧、用户侧的偏差考核资金按月结算、单独记账。 

  (四)交易双方应签订双边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合同,鼓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电力曲线,或者选择典型电力曲线。典型电力曲线由我厅会同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另行研究制定后发布。鼓励交易双方在自主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建立固定价格、“基准电价+浮动机制”、随电煤价格并综合考虑各种市场因素调整等多种形式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分散和降低市场风险。 

  (五)适时统筹建立清洁能源市场电量统一收购机制。对没有达成交易的市场电量份额进行统一收购,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六)建立市场协调机制,快速协调处理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当出现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中止交易。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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