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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晋级奖、创优奖、减税扶持等,三明十条措施力促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    发布于:2019-09-19 10:33:23    文字:【】【】【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明政〔20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明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加快发展,进一步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通知》(建办市〔201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资质晋升

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资质的本地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的本地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晋升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本地企业奖励300万元;对新晋升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本地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晋升工程勘察、设计专业甲级资质的本地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甲级监理企业的本地企业奖励20万元

二、鼓励企业创优争先

(一)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并在本市注册分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对比不设分公司(分支机构)新增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若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按照总部经济财政优惠政策执行。

(二)鼓励外出经营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本地建筑业企业在辖区外承接工程项目,年度在我市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已和政府签订奖励协议的企业,可按原协议标准执行。

(三)本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地承接工程项目,年度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对比前三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环比增量部分,由受益财政按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三、积极财税扶持政策

(一)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我市承接工程并在本市注册分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对比不设分公司(分支机构)新增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若符合总部经济条件的,按照总部经济财政优惠政策执行。

(二)鼓励外出经营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本地建筑业企业在辖区外承接工程项目,年度在我市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回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已和政府签订奖励协议的企业,可按原协议标准执行。

(三)本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地承接工程项目,年度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对比前三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环比增量部分,由受益财政按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70%予以奖励。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本地施工企业

我市非政府投资房地产项目在满足资质许可的条件下,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施工的,由受益财政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补贴,金额为该项目施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留成部分的20%。

五、积极引进外地建筑业企业

积极引进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重点引进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引进企业书面承诺5年内不离开的,迁入奖励原则上参照本地企业资质晋级奖励政策予以奖励。

六、规范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

各县(市、区)建立健全辖区企业库,建立准入退出机制,实施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推送至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政府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即“小规模工程”(“小规模工程”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可从各县(市、区)企业库中通过简易招标办法选择队伍承接(市管工程使用项目所在地企业库)。

七、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一)推动银企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稳步提高授信额度,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在市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我市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二)对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允许企业通过保函、担保或保险方式提供,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为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凡建设单位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本地二级及以上施工企业试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八、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施工单位及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闽财建〔2007〕157号)规定,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工程款结算工作,遏制变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已竣工验收或者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存在质量争议为由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对拒不结算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不诚信单位予以曝光,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九、优化市场环境

严禁对本地企业跨县(市、区)承接业务设置准入条件和排斥、限制条款,已设立准入“门槛”的应及时各自进行清理,确保实现全市建筑业企业共同发展。

大力整治建筑工地周边治安环境,依法严厉惩处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恶意讨薪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建筑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坚决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凡建筑施工企业发生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串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享受本措施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其他相关规定

 

(一)对辖区内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县(市、区)可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在奖励扶持方面出台的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扶持,未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应按本文扶持政策执行。

(二)同一申请事项(如资质、税收)根据本措施获得多个同类别奖励或是享受其它相关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次,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年度享受的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税收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额;已获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从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不得离开我市,否则退回全部奖励金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

(三)对本措施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全额承担;对企业注册地在梅列区、三元区的,由所在地财政统一按本措施先行兑现,市财政按照受益比例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承担。

(四)扶持政策涉及资质等级的须由住建主管部门审核,涉及财税奖励的须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签证。具体兑现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等另行制定操作办法。

本措施由市住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明政〔2015〕7号)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执行中如遇上级有关政策重大调整的,所涉及条款视情况及时调整。

文件解读:http://www.sm.gov.cn/zw/zwgk/zcjd/bszcjd/201909/t20190910_1333130.htm

 

 

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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