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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
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低至1%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自2018年5月1日起
在保持工伤保险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
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我省将根据中央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方案。
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
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增加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
加强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来源:省财政厅社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