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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8-04-20 17:23:48    文字:【】【】【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开展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

财办建〔201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斤(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确保政策效果和资金安全,按照《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和《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交本地汽车生产企业2017年度(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包括车辆销售发票、注册登记信息、产品技术参数、运行情况以及零部件采购发票等具体格式参照附件1、附件2。申请补助资金的车辆须安装车載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运行数据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

二、对于2015年度、2016年度销售上牌、此前未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车辆可分别按照《关于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建20161115号)及《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20号)等文件要求一并上报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运营车辆原则上应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上传运行数据

三、为确保推广车辆运行以上各年度申报车辆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汽车生产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经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经财务审査、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2018年5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并抄送同级其他部门。逾期期未报或报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延期清算。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确保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组织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和现场抽查。对核查发现生产企业或运营单位篡改运营里程数据、车辆长期空载行驶等弄虚作假申请财政补贴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010-68205628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68552977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010-58881535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010-68502676

 

附件:

1.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汇总表

2.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4月19日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开展2017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

财办建〔201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斤(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确保政策效果和资金安全,按照《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和《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交本地汽车生产企业2017年度(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包括车辆销售发票、注册登记信息、产品技术参数、运行情况以及零部件采购发票等具体格式参照附件1、附件2。申请补助资金的车辆须安装车載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运行数据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管平台。

二、对于2015年度、2016年度销售上牌、此前未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车辆可分别按照《关于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建20161115号)及《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20号)等文件要求一并上报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运营车辆原则上应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上传运行数据

三、为确保推广车辆运行以上各年度申报车辆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截至2017年12月31日)

四、汽车生产企业注册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审查核实并经公示无异后逐级报省级推广工作牵头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经财务审査、资料审核和重点抽查后2018年5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并抄送同级其他部门。逾期期未报或报送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将延期清算。

五、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确保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组织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和现场抽查。对核查发现生产企业或运营单位篡改运营里程数据、车辆长期空载行驶等弄虚作假申请财政补贴的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010-68205628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68552977

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010-58881535

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010-68502676

 

附件:

1.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汇总表

2.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补助资金清算信息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4月19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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