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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委:转发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减免税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8-03-28 15:01:24    文字:【】【】【


转发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减免税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经信函投资〔2018〕233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部署,海关总署和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调整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减免税确认有关工作的通知》(署税发字〔2017〕116号),简化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内资鼓励类项目(以下简称限上鼓励类项目)免税确认流程。现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发改委对限上鼓励类项目不再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汇总表的形式确认,改由海关直接审核企业申请材料,对于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审批的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鼓励类范围且需要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的,各级经信部门应注意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有注明项目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并告知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前往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目前,《产业目录》执行国家发改委2013年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项目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可参照以下格式填写: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鼓励类第**类“**”第**条:*******。《产业目录》如有更新,请按最新版本填写。


三、对2017年12月31日前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限上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以项目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日期为准),可直接向我委申报,由我委收集后汇总给省发改委,省发改委将于4月底前一次性报国家发改委审核,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内资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且项目在备案(核准、审批)的有效期内;

2.项目确有需要免税进口自用设备;

3.设备尚未进口或设备已在海关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

4.项目尚未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的确认书或尚未纳入国家发改委出具的确认汇总表内。

(二)材料清单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备案(或核准、审批)文件复印件

4.甲级单位编制的项目可研报告

5.项目实际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4份)

6.可研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

7.可研报告提出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与实际进口对比表(如第5项和第6项设备清单一致,则无需提供本表)

以上材料一式两套,所有材料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以备案(或核准、审批)文件中的信息为准。材料严格按照模板填写,不得修改格式和排版(材料模板可在省经信委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三)其他事项

1.各有关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要做好限上鼓励类项目减免税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内资企业尽快准备申报材料,对项目真实性进行现场勘查,并初审汇总后于4月10日前报送省经信委行政服务中心(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11楼二层)。

2.若项目建设年限即将到期,请协助项目单位延期后再申报,确保项目在有效期内能完成设备进口任务。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23日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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