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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2017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    发布于:2018-01-25 12:47:43    文字:【】【】【

关于印发福建省2017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有关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片区管委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911号)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建省2017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意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试验区(以下简称各地)典当行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加强职能转变,坚持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把公开透明、公正廉洁原则贯穿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工作全过程。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监管模式,加强对区域行业发展情况的分析研判,将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工作作为优化区域典当行业结构、布局,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抓手,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一批综合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设立典当行,提升典当行业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水平。

    二、明确审批权限。各地典当行监管部门要根据《福建省2017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2017年度辖区典当行设立审批程序的相关信息,认真做好辖区内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审批相关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负责注册地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外的典当行设立初审工作;漳州市经信委、泉州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典当行设立审批、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片区管委会分别负责注册地在相应辖区内的典当行设立审批、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其他设区市典当行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典当行的设立初审工作。

    三、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典当行监管部门要根据我委和同级政府有关典当行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要把握重点环节和重点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监控,重点防范非法集资等违规违法行为,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请各地典当行监管部门于2018年2月12日前,将2017年辖区典当行发展情况和监管工作总结报送我委。

    工作联系及投诉方式

    行政服务中心:0591-87846404

    中小企业处:0591-87816749

    机关纪委:0591-87829538

    网络: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www.fjetc.gov.cn)群众来信栏目。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19日      





                   


福建省2017年度典当行设立审批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省(不含厦门)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典当行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工作方案。

1

布局规划


       按照商务部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布局规划工作要求,2017年度我省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布局规划如下:

福州市4家、漳州市2家、泉州市3家、三明市2家、莆田市3家、南平市2家、龙岩市2家、宁德市2家、平潭综合实验区1家、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1家、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1家。

      各地典当行监管部门应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旺盛或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县(市、区)设立典当行,防止典当行过度集中于城市主城区。要优先支持以开展民品业务为主的企业新设典当行。

      相关设区市监管部门应优先受理经营规范、效益良好、以民品业务为主的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新设分支机构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典当行新设指标的1/3。跨设区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需经典当行所在地设区市监管部门同意后,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名额占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布局规划指标;近两年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典当行,不予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2

申报条件

    (一)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及相关制度。

    (二)新设典当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严禁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

    (三)申请设立的典当行,应初选经营场所,承诺开业时具备符合经营条件。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申请设立典当行的股东应为内资企业及中国公民,或根据《商务部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商资发〔2015〕313号)精神,在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片区申请设立典当行的外国投资者。

    (六)申请设立的典当行,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应为大股东,且持股比例合计应占51%以上,不允许自然人股东控股。

    (七)法人股东应当具备货币出资能力且以自有资金出资;连续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实现盈利;出资额应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应有缴纳所得税、增值税或营业税记录,并与年度审计报告披露的信息相匹配;近三年无违规违法(不良)经营记录。

    (八)自然人股东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自然人股东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相应出资能力,入股资金应为来源合法真实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九)涉及国有资本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根据辖区典当行监管部门要求配合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有关的材料和报表。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遵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十)申请设立内资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应分别按照《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2)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项目齐全、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按福建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规定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清单提交设立申请材料。

   

3

工作要求


    (一)信息发布。各地典当行监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新设典当行初审(审批)标准,向社会公布本辖区2017年度新增典当行、分支机构布局规划指标、设立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申请受理时限、受理单位、优选原则、审批程序、公示

方式、投诉举报渠道(电话、网络)等信息。

    (二)受理方式。各地典当行监管部门应采取随报随批方式,及时受理2017年度新设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

    (三)受理初审(审批)。各地典当行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照申报材料要求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受理申请材料后,应按照申报条件认真进行初审(审批),严格审核法人股东履行货币出资能力、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近两年合规经营情况,公开、公平、择优确定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审批)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存在异议的,应组织调查处理。各地典当行监管部门在初审(审批)各环节应主动邀请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

    (四)初审(审批)报送。各地(不含泉州市、漳州市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典当行监管部门应于2018年3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初审通过机构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表(附件3、4)。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平潭片区管委会、泉州市金融工作局和漳州市经信委独立开展新设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工作,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工作情况、审批结果、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表报我委备案。各地典当行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布局规划指标上报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并将初审(审批)通过的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相关资料录入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五)省级审批。我委采取随报随批方式,受理新设典当行、分支机构审批申请。受理申报材料后,我委将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将在我委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批复并制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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