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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8-01-16 14:19:05    文字:【】【】【


闽经信函投资〔2018〕35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和工信部2018年全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工作会议精神,2018年国家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并继续予以税收优惠。现就做好2018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惠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按《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财关税〔2017〕39号文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财关税〔2017〕39号文附件2,以下简称目录2)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生产目录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目录2所列商品的,可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申报要求

(一)新申请政策企业。2018年度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2018年1月29日前按财政部等部委《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有关申报要求,向我委提交申请文件材料,逾期不予受理。2019年及以后年度申请的企业应在上一年度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我委提交申请文件。

(二)已享受政策企业。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上一年度未发生进口的企业和本年度无进口需求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我委,同时提出本年度需要申请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数量和金额;原申请的装备或产品在此次目录调整中技术规格发生变化的,应按要求重新申请。


三、其它

(一)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申报,支持企业生产符合导向的重大技术装备。

(二)财政部等部委在2019年及以后年度如未对目录、程序进行调整,我委将不再发文通知申报,请相关企业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材料。

(三)本通知相关财关税〔2014〕2号、财关税〔2017〕39号等文件及其附件,可通过我委门户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直接从工信部、财政部网站下载。


联 系 人:黄  宇

联系电话:0591-85529130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闽经信函投资〔2018〕35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7〕39号)和工信部2018年全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工作会议精神,2018年国家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并继续予以税收优惠。现就做好2018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惠范围

自2018年1月1日起,国家按《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7年修订)》(财关税〔2017〕39号文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7年修订)》(财关税〔2017〕39号文附件2,以下简称目录2)执行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生产目录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目录2所列商品的,可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申报要求

(一)新申请政策企业。2018年度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2018年1月29日前按财政部等部委《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有关申报要求,向我委提交申请文件材料,逾期不予受理。2019年及以后年度申请的企业应在上一年度11月1日至11月30日向我委提交申请文件。

(二)已享受政策企业。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上一年度未发生进口的企业和本年度无进口需求的企业),应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我委,同时提出本年度需要申请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数量和金额;原申请的装备或产品在此次目录调整中技术规格发生变化的,应按要求重新申请。


三、其它

(一)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信部门、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申报,支持企业生产符合导向的重大技术装备。

(二)财政部等部委在2019年及以后年度如未对目录、程序进行调整,我委将不再发文通知申报,请相关企业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申请文件材料。

(三)本通知相关财关税〔2014〕2号、财关税〔2017〕39号等文件及其附件,可通过我委门户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或直接从工信部、财政部网站下载。


联 系 人:黄  宇

联系电话:0591-85529130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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