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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政策解读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7-12-26 13:07:13    文字:【】【】【

  2017年12月1日,于伟国省长签署了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95号令,公布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修改《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件省政府规章,现就《决定》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和具体过程是怎样的?

  答: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涉及的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是2017年下半年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的要求,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我省地方性法规专项自查和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常办综〔2017〕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方案》(闽政办〔2017〕82号)的部署,省法制办组织省直相关部门对我省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决定,修改《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2件省政府规章。

  二、本次清理工作的标准是什么?

  答:本次清理工作的标准: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利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行为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省政府规章有选择地作出禁止性规定以及放松限制的;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就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省政府规章违反上位法,放宽许可条件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有明确规定,省政府规章有选择地作出规定或者作出从宽从轻规定的;四是存在其他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规定的;五是其他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

  三、《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一是关于在自然保护区开展采伐等活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从事“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十类行为的规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业,也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务或保护管理任务,以增加经济收入”的规定,为此,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从事种植、养殖业。”

  二是关于在自然保护区缓冲区从事科研活动的问题。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应处以罚款的规定,新增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的规定。

  四、《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作了修改,取消了民政部门对违法土葬、建造坟墓等行为的强制执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为保护生态环境,加强遗体、骨灰安葬的管理,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强制执行”修改为“由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可强制执行”修改为“由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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